关于哈萨克斯坦试管婴儿和助孕的主要法律和要求
萨克斯坦共和国《婚姻(婚姻)和家庭法》第9章允许并规定了商业性试管。第54条. 第 54 条. 试管合同
需要是书面形式
建议试管委托人的父母权利;
试管合同需要包含的条款(第55条)。
配偶(客户)和.的详细情况
.抚养费的支付顺序和条件;
不履行合同条件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金额和顺序
其他条件,以及不可抗力。
对.的要求(第56条)。
哈萨克斯坦.需要
年满二十五岁
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状况良好
并经保健机构的意见确认
而且需要有自己健康的孩子。
如果.是已婚的,在签订试管合同时,应提给经可靠 的夫妻双方的书面协议。
第五十六条 使用生物材料的人,应保存相关资料。第五十六条还要求医疗机构应详细保存使用生物材料的各方(包括者)的资料。可靠 后的试管合同应附一份意见书,并在交易结算地保存。
配偶(试管客户)需要:
承担与.体检相关的经济费用;
承担与应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有关的财务费用;
进行身体和心理健康检查,并向医疗机构提给检查结果
支付.在孕期、产期和生育后五十六天内的医疗服务费用,如果出现与怀孕和生育有关的分娩并发症,配偶双方有义务在生育后七十天内支付费用。
.有义务
向客户提给有关其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的医疗意见。
接受医生的随访,并完全服从医生的建议和医疗处置。
通知与她签订试管合同的人,说明试管合同中提到的有周期性的妊娠期;
将孩子转给与她签订试管合同的人;
.无权将子女转让给。
该法还规定:
.在采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后,应按照试管合同的规定承担怀孕责任,并有义务排除自然怀孕的可能性。
关于多胎妊娠的试管问题,应由试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合法的亲子关系----试管。(第59条)。
夫妻(客户)根据试管合同,通过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所生的子女,应认定为子女的父母。
如果因采用这种方法和技术或根据试管合同生下两个及以上的孩子,配偶(客户)对每一个出生的孩子都应承担同等的责任。
辅助生殖
第五十八条: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的应用 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的应用
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可由已婚妇女和单身妇女使用,但需要是
已达到成年年龄
身体、精神和生殖健康状况良好
并经卫生保健机构确认的单身妇女。
采用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包括使用精液等辅助生殖方法和技术而怀上并生育子女的妇女,应以遗传母亲为合法亲生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