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款及相关法规 | 规定内容 | 法律责任 | 特殊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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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帮**妇或其家人实施的人工终止妊娠,将会构成违法,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 无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 | 未提及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 |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无 |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 未提及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2.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未提及 |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在特定的医疗情况下,如预防某些遗传性疾病等,经严格审批程序后进行的,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
术语解释: 1.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不是出于预防某些遗传性疾病等特定医疗情况而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例如,单纯因为家庭对胎儿性别的偏好而进行鉴定。 2. 的人工终止妊娠:指孕妇或其家人根据胎儿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行为。 3.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在特定医疗情况下,如怀疑胎儿可能存在与性别相关的遗传疾病等,经依法批准的医疗机构在特定程序下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备注:当前社会中存在一些摄影机构以“胎儿摄影”为名,通过赠送“惊喜小礼物”等方式暗示“胎儿性别”,这种行为属于禁止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同时,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也属于违法行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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