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非法行为危害 | 非法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催生大量黑诊所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伤害女性身心健康,引发一系列负面连锁反应 |
| 裁判规则及案例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为他人施行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处罚——吴某某诉江苏省东台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纠纷案。案例要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关于严禁“两非”的规定,为他人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案号:(2007)东行初字第0034号;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
| 抽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贺某某诉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案 | |
| “胎儿写真”问题 | 一些孕婴摄影机构推出“胎儿写真”项目,暗中传递胎儿性别信息。顾客在拍照过程中可获知包括胎儿性别在内的信息,拍照后送“蓝粉”礼物指代男女 |
| 相关法规规定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介绍、组织孕妇实施此类行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 |
| 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禁止利用科学技术进行胎儿性别的选择和筛选,基于人口性别比例平衡考虑,保护女性权益,防止人口问题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合理规范诊疗行为,不得开展有害于人身心健康的医学行为,不允许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院需制止医务人员此类违规检查并惩处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修正。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制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各级政府及部门有相应职责 | |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为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范围制定。县级以上相关行政部门按职责对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相关行为,未经批准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相关手术,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 | |
| 法律性质及责任 | 胎儿性别鉴定不属于医疗行为,非法进行属于违法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有严格情形规定 |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术语解释: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相关行为
- 婚前医学检查: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进行的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出具检查证明,根据检查结果医师会提出相应医学意见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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