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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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名称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规定》等 |
规定公布及施行时间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于2016年3月28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规定》于2004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立法目的 | 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
禁止行为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医学需要的情形 | 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
部门职责 |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查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查处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执业准入和器械监管、宣传培训、人口信息管理等 |
生育调节规定 | 公民有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责;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条件可要求再生育,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规定;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办法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规定不一致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保障公民避孕节育措施选择,实施手术保证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由社会保险保障;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
违法处罚 | 《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规中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鉴定和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将相关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管理制度 | 认真执行禁止条例,设置醒目标志;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和终止妊娠;禁止开展相关鉴定、手术和使用药物终止妊娠;健全B超使用监督机制,设立诊断室,规范操作人员资格,建立使用和诊断登记制度;B超检查人员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报告由2名专业技术人员签发;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特定机构使用,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
社会危害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严重践踏生命,摧残孕妇身心;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的相关行为。- 性别鉴定: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聚合酶链式反应技术等以确定胎儿性别。- 计划生育: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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