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政策 |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和人口均衡发展。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也禁止介绍、组织孕妇实施此类行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相关监管、准入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违反本法规定有相关行为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等。
- 对于申请使用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的夫妻限制严格,只有极少数有遗传病、染色体异常等的夫妻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下备案夫妻无法在国内做第三代试管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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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管婴儿技术 | - 定义:是一种现殖技术,利用人工受精将男性精子和女性卵子结合形成胚胎,再植入女性子宫内培育新生命,目的是帮助不可能或不希望通过的夫妻实现生育梦想。
- 性别选择情况:借助该技术家庭可,但正规医院通常不会选性别,这违背道德,且现在可通过染色体检测确定性别。
- 伦理考量:可能导致多胎怀孕风险,增加早产和其他并发症发生率;在胚胎选择和筛选等问题上存在争议。许多制定相关条件和法规限制其使用,如规定只能选择健康胚胎避免遗传疾病传递,进行详细伦理审查程序确保符合伦理原则和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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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目的是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利。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本条例,实行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保障公民获得适宜服务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技术服务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技术指导、咨询内容有生殖健康科普宣传等;县级以上城市从事相关服务的机构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等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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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责任 | 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有特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
| 案例及提醒 | 某健康咨询公司及其客服经理承诺可随意适用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属违法违规行为,其非法提供的试管婴儿服务缺乏保障,承办法官提醒求子心切的夫妻要冷静决策,到正规医院做试管婴儿,不要轻信功、可选性别等承诺。 |
| 普法宣传 | 我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组织、介绍孕妇进行此类鉴定同样违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导致男女比例失调,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