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规定 | 核心内容 | 实施部门 | 违规行为 | 处罚措施 |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1. 目的: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2. 定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情况外的相关行为。 3. 禁止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及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4. 协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查处违法行为的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监督管理,按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5.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监管查处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管、宣传培训;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指导采集新生儿相关信息。 |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 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未提及具体处罚,可参考相关法律 |
《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外,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 1.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2.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 3. 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其他规定 | 1.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 2.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处理规定。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1. 摄影机构以“胎儿摄影”为名暗示“胎儿性别”。 2.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 1. 摄影机构行为属违法违规,依法依规处理。 2. 托育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关于胎儿性别鉴定和挑选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医疗器械销售违规规定 | 胎儿性别鉴定和挑选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相关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给无购置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的规定。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1. 胎儿性别鉴定和挑选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2.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置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 | 1. 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过,赋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过,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在我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这是为了维护人口性别结构平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摄影机构以“胎儿摄影”为名暗示胎儿性别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即使进行掩饰和伪装,也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托育机构也需要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经医学诊断需要外,根据胎儿性别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托育机构:是指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bk.jiuquan.cc/html-29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