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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性别鉴定法律规定 | 在我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违法的。法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目的是维护人口性别平衡,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在特定医疗情况下(如预防某些遗传性疾病等),经严格审批程序后进行的,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民间所谓“看男女”的迷信或未经科学验证的方式判断胎儿性别也属于违法行为。 |
违法主体及责任 | 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将面临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摄影机构违规情况 | 一些摄影机构以“胎儿摄影”为名,面向孕妇推出“四维、五维彩超胎儿写真”项目,孕妇购买服务接受超声诊断设备检查后会得到暗示胎儿性别的“惊喜小礼物”,这种服务实际上是违反法律的胎儿性别鉴定服务。此类行为可能冲击出生人口性别比,因为社会上存在重男轻女思想和性别偏好,若性别偏好在医学技术加持下转化为选择子女性别的行动,会影响社会人口性别比和可持续发展。 |
组织介绍鉴定的违法性 | 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同样属于违法行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严重践踏生命,摧残孕妇身心;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相关法律立法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 |
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如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指导、咨询、随访,对已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咨询、随访等。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等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胎儿性别鉴定与医疗行为 | 胎儿性别鉴定不属于医疗行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的行为。根据《母婴保健法》等法律,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包括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不是出于预防某些遗传性疾病等特定医疗情况,而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 的人工终止妊娠:指根据胎儿性别,人为选择终止妊娠的行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等,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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