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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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 我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双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违法行为表现 | 一些摄影机构以“胎儿摄影”为名,面向孕妇推出所谓“四维、五维彩超胎儿写真”项目,在使用超声诊断设备检查后,通过赠送“惊喜小礼物”的方式来暗示“胎儿性别”。 |
危害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严重践踏生命,摧残孕妇的身心;会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 总则: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而制定。实行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药具。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指导、咨询内容有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等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婚前医学检查 | 检查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医疗保健机构应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暂缓结婚。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规定合理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给予减免。 |
胎儿性别鉴定性质 | 不属于医疗行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的行为。 |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不是基于医学上的必要性,如诊断胎儿是否患有与性别相关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等,而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人工终止妊娠:指因非医学原因,如偏好某一性别的胎儿,而进行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利而开展的一系列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相关临床医疗服务等。-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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