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规定依据 | 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 概念定义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相关行为。 |
| 禁止规定 | 1.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2.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 部门职责 | 1.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按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2.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并组织、协调查处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
| 案例分析 | 1. 贺某某诉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案:抽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方式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当违法行为人行为隐蔽、直接证据难取证时,可通过指认接待、抽血人员,通过现金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缴纳胎儿性别鉴定费用,胎儿出生后的性别与当事人告知结果的一致性等方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来认定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卫生管理部门应进行行政处罚。2. 王乐案例:通过西安某孕公司进行三代试管婴儿,支付十余万元,公司承诺可女,实际被带到黑作坊,终人财两空身心俱疲,协商退费遭拒。 |
| 试管婴儿性别选择规定 | 1. 我国法律严禁非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只有父母双方被证实无法怀孕或患严重性遗传病的情况下,才能尝试进行试管婴儿培养,且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目的是优生优育,避免出生缺陷。2. 进行试管培育前女方需满足的条件:存在各种因素导致的卵子和精子无法受精,输卵管不通或者功能障碍;排卵障碍;子宫内膜异位症等。男方需满足的条件:患有少、弱、畸精子症;不明原因的不育或免疫性不孕等。3. 做试管婴儿不违法但违规,在我国除非有医学指征,如性染色体遗传疾病等,否则不允许自行选择试管婴儿的性别。若去国外做试管婴儿,要了解当地法律法规,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 |
| 摄影机构违规情况 | 一些摄影机构以“胎儿摄影”为名,面向孕妇推出“四维、五维彩超胎儿写真”项目,使用超声诊断设备检查后,通过赠送“惊喜小礼物”的方式暗示“胎儿性别”,属于“顶风作案”,违反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 胎儿性别鉴定性质 | 不属于医疗行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的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包括: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 法律责任 | 如果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等。一些民间的所谓“看男女”行为,如通过一些迷信或未经科学验证的方式来判断胎儿性别,也属于违法行为。 |
| 医院规定 | 1. 禁止各科室使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及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禁止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的情形)。2. 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鉴定组组织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并签署出具医学诊断意见。妊娠妇女取得医学诊断意见方可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3. 相关科室要设置禁止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4.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出具虚假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各种证明。5. 违反本规定,利用超声或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 |
术语解释:
1.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除特定医学情况外,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以及根据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行为。
2. 伴性遗传病:由性染色体上的基因所控制的,其遗传方式与性别相联系的一类遗传性疾病。
3. 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在试管婴儿技术基础上,增加了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或筛查的技术,主要用于优生优育,避免出生缺陷。
4. 病残儿鉴定组:由相关部门组织的,对病残儿进行鉴定的专业小组,一般由多名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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