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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内容法律规定概述《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和人口均衡发展而制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非医学需

类别内容
法律规定概述《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和人口均衡发展而制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也禁止介绍、组织孕妇实施此类行为。
胎儿性别鉴定性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属于医疗行为,是违法的。我国法律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相关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疗机构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
生育调节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同时,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颁布,2005年进行了较大修改,2018年也作了一定调整。新修订的该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情况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情况总则部分明确为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而制定。在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实行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相关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等。技术服务部分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技术指导、咨询包含生殖健康科普宣传等内容,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备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明确违法的行为,不存在所谓“合肥试管选性别前十名的试管医院”。任何声称可以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的医疗机构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情况,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医学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等方可申请。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符合法定情形外,根据胎儿性别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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