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规行为主体 | 违规表现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危害后果 |
|---|---|---|---|---|
| 部分摄影机构 | 以“胎儿摄影”为名,面向孕妇推出“四维、五维彩超胎儿写真”项目,使用超声诊断设备检查后,通过赠送“惊喜小礼物”暗示“胎儿性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 | 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冲击出生人口性别比,影响社会可持续发展;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严重践踏生命,摧残孕妇的身心;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 爱德华医院 | 宣传“LST”精婴计划,声称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该计划未获得相关备案和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 面临相应行政处罚,如被要求拆除相关广告牌,叫停项目等;若情节严重,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责任 | 破坏医疗行业秩序,误导消费者;若大量开展相关业务,会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造成不良影响 |
| 组织、介绍者 | 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 我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相关法律规定 | 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助长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之风,加剧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 法律名称 | 相关条款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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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三十五条 |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第三条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第三十二条 |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
| 允许情况 | 条件 | 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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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医学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 |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在没有医学上的必要情况下,对胎儿的性别进行鉴定的行为。- 人工终止妊娠:指在非医学需要的情况下,因胎儿性别而选择终止妊娠的行为。- 伴性遗传性疾病:指某些疾病的致病基因位于性染色体上,其遗传与性别相关联的疾病。
备注:- 文中提到摄影机构的“隐秘生意”在两年前就有媒体报道,相关部门也有联合执法活动,但仍存在,说明此类违规行为隐蔽性强,整治有难度。- 爱德华医院的“LST”精婴计划处于宣传阶段,目前虽无病人问诊,但已违反相关规定。- 民间所谓“看男女”的迷信或未经科学验证的方式判断胎儿性别也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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