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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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法律制定与修正情况 |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立法目的 |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
基本国策 | 实行计划生育是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工作开展原则 | 1.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2.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3.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违法情形及处罚 | 1.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2.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3. 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4.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理 |
胎儿性别鉴定相关规定 | 1. 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的行为。2. 我国法律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3.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一般情况下,生孩子之前单纯去查性别是犯法的。如果是医学需要,比如怀疑胎儿可能存在与性别相关的遗传疾病等情况,经依法批准的医疗机构在特定程序下进行性别鉴定是合法的。但如果并非出于医学需要,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如私下找非正规机构或人员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都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规定 | 1.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2.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3.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4.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5.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
地方条例相关情况 | 1. 制定目的: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 适用范围: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3. 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4. 工作开展及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5. 奖励与举报: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术语解释:
1.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在胎儿没有伴性遗传疾病的情况下,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这种鉴定并非出于医学诊断或治疗的需要,而是基于对胎儿性别的非医学原因的好奇或偏好。
2. 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没有伴性遗传疾病的情况下,仅因对胎儿性别的喜好,采用人工方法(如手术或应用药物)来终止妊娠。这种终止妊娠的行为并非出于医学上的必要,而是基于对胎儿性别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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