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规定 | 制定目的 | 主要禁止行为 | 监管部门及职责 | 适用情形(人工终止妊娠)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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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 1.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1.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监管并组织、协调查处工作。 -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宣传培训工作。 - 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采集新生儿相关信息。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违反本法规定,有相关行为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此处未完整提及后续处罚,推测可能有更详细规定) |
| 相关规定(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 | 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 | 1.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 2.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3.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 未详细提及 | 未详细提及 |
| 违规现象 | 违规主体 | 违规方式 | 违规本质 | 可能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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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胎儿性别鉴定获利 | 摄影机构 | 以“胎儿摄影”为名,面向孕妇推出“四维、五维彩超胎儿写真”项目,使用超声诊断设备检查后,通过赠送“惊喜小礼物”的方式暗示“胎儿性别”。 | 打着“胎儿摄影”旗号,行鉴定胎儿性别之实,属于“双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 | 被依法依规处理 |
| 问题 | 答案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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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属于医疗行为 | 不属于医疗行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的行为。 | 《母婴保健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除特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情形外,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暗示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违法的,不属于正常医疗行为。 |
术语解释: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 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人工终止妊娠。
- 双非: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背景信息:我国一直致力于维护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和人口均衡发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是为了避免因性别偏好导致的男女比例失调等社会问题。一些违规机构受利益驱使,仍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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