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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内容规定名称及施行时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于2016年3月28日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目的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

类别内容
规定名称及施行时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于2016年3月28日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目的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维护生育秩序和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的公平、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维护法律尊严和伦理道德,促进人口的均衡发展和性别平等;维护社会性别平等,打击性别歧视
相关定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行为1.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3.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禁止各科室使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及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禁止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5.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出具虚假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各种证明
6.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
监管部门及职责1.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2.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医学需要情形及要求1. “医学上确有需要的”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的情形
2. 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鉴定组组织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并签署出具医学诊断意见。妊娠妇女取得医学诊断意见方可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违法后果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的;3. 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反相关医院规定,利用超声或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
禁止原因1. 法律规定:在我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明确违法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维护生育秩序和社会公平
2. 伦理道德:违背了生命的尊严和道德原则,每个生命都应被平等对待和珍视,而不应因其性别被区别对待
3. 社会影响:可能导致社会性别比例失衡,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婚姻困难、社会治安不稳定等
4. 人口平衡:不利于人口结构的合理发展,影响的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
5. 性别平等:破坏了男女平等的基本理念,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公平发展
6. 医疗原则:医学的目的是保障母婴健康,而非用于鉴别胎儿性别

术语解释: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指除因医学诊断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病等特殊情况外,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并根据性别选择是否终止妊娠的行为。
  • 伴性遗传病:是指致病基因位于性染色体上,其遗传方式与性别相关联的一类遗传病。

备注:部分医院出现的“土政策”,如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偷换概念成“禁止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并自创“13周”时间节点等,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医学常识,是不合理的。提倡“优化生育政策”,鼓励生育,但绝不是通过限制甚至禁止堕胎来实现,而应从提高生育意愿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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