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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儿性别鉴定性质 | 不属于医疗行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的行为。我国法律仅允许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如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下,才可能涉及相关性别鉴定及人工终止妊娠。 |
| 相关法律规定 |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母婴保健法》: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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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鉴定现状及危害 | - 现状:一些地区受传统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市场需求一直存在,且形成了黑色链条,未公开经营,不易被察觉。部分违法分子躲藏在偏僻地方,只做熟人介绍的生意,使得打击难度加大。一些摄影机构以“胎儿摄影”为名,面向孕妇推出所谓“四维、五维彩超胎儿写真”项目,通过赠送“惊喜小礼物”的方式来暗示“胎儿性别”。
- 危害:非法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催生了大量黑诊所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伤害女性身心健康,引发一系列负面连锁反应。会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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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鉴定情况 | 如果是医学需要,比如怀疑胎儿可能存在与性别相关的遗传疾病等情况,经依法批准的医疗机构在特定程序下进行性别鉴定是合法的。 |
| 监管与打击 | - 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 打击力度: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打击力度,一批涉案医生、医疗机构遭到查处,并被追究了法律责任。对于涉案医院等违法主体,地方执法部门需继续深挖溯源,进行系统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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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案例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为他人施行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处罚——吴某某诉江苏省东台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纠纷案。案例要旨表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关于严禁“两非”的规定,为他人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
术语解释: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双非”):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备注:关于“福州试管生男孩排名前三授权医院”,在我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的情况下,所谓的此类排名授权医院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不存在的。因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医学需要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