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事件 | 核心内容 | 实施主体 | 相关规定及处理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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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趋向平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组织介绍或者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1. 对违反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鉴定或终止妊娠的机构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处理;对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集体审核,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由鉴定机构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 该规定是为了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订版) | 1. 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2.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等 | 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 | 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2.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3. 国务院领导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工作。4.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及相关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5. 工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该法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依法开展,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1.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2. 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保护妇女特殊权益。3. 建立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 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 1.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 该法旨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规定》 |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该规定是湖南省为规范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行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1. 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范围。2.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 | 1. 县级以上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2. 未经卫生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相关手术。3.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该规定依据多部相关法律制定,是为了规范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行为 |
婚前医学检查相关规定 | 1.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2. 对不同检查结果有相应医学意见和处理方式 | 医疗保健机构 | 1. 经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2. 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提出暂缓结婚意见。3. 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说明情况并提出意见,经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后可结婚(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除外)。4. 接受检查人员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5. 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应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交费困难人员给予减免 | 婚前医学检查有助于保障婚姻双方健康和后代质量 |
生育病残儿再生育医学鉴定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规定 | 1.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需进行医学鉴定。2.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的质量、推广、应用及相关广告有规定 | 县级、设区的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1. 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初审,设区的市级组织医学专家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可向省级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安全、有效,符合质量技术标准。3.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编制并发布技术、药具目录,指导推广应用。4.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和合作项目需经国务院审核批准,并接受地方监督管理。5.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需经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 这些规定是为了规范生育病残儿再生育鉴定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
爱德华医院“LST”精婴计划事件 | 爱德华医院宣传“LST”精婴计划,称“高达99”,“LST”技术不便透露,抽血送到别处检查胎儿性别,花费两千元 | 沙坪坝区卫健委综合执法支队 | 1. 要求医院拆除相关广告牌。2. 叫停该项目 | 该计划未获得相关备案和许可,处于宣传阶段,暂无病人问诊 |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不是基于医学诊断、治疗等必要原因而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 人工终止妊娠:指基于非医学原因,根据胎儿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行为。-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生育病残儿再生育医学鉴定:是对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夫妻进行的医学鉴定,以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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