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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相关 | 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趋向平衡,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组织介绍或者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对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人工终止妊娠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由鉴定机构为孕妇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除特定情形外,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 |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 | 2021修订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是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各自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的处罚,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胎儿性别鉴定性质 | 不属于医疗行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的行为。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工作实际,我国法律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 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 | 男女平等是的基本国策。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条件。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 |
| 过往规定相关 | 《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11月29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禁止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理解 | 除非是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否则夫妻双方不得因为胎儿的性别而选择终止妊娠。 法律依据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相关 | 目的是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指导、咨询、随访,对已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咨询、随访。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范围内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如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等。 |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不是基于医学上对胎儿健康状况、遗传性疾病等原因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而仅仅是出于个人对胎儿性别的偏好等非医学因素进行的鉴定。- 人工终止妊娠:指在非医学必要的情况下,因个人对胎儿性别的期望,而选择终止妊娠的行为。-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利而提供的一系列技术指导、咨询和临床医疗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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