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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具体内容规定相关信息名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公布时间:2016年3月28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施行时间:2016年5月1日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类别具体内容
规定相关信息
  • 名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公布时间:2016年3月28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
  • 施行时间:2016年5月1日
  •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
  • 目的: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概念定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相关行为
禁止规定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
部门职责
  •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医学需要情形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 医学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方可申请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相关法律责任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超使用规定
  • 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
  • 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 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终止妊娠药品规定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育儿假信息
  • 福建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共同育儿假”,夫妻双方每年各有10天假期陪伴孩子
  •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 申请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0 - 3周岁期间适用

术语解释: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除了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特定医学情况外,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行为。
  • 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特定医学情况外,根据胎儿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行为。
  • 伴性遗传病:是指遗传基因位于性染色体上,其遗传方式与性别相关联的一类遗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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