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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具体内容法律文件信息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及修正情况: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类别具体内容
法律文件信息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通过及修正情况: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发布机构:县卫健委
  • 发文及日期:2024年3月26日
  • 生效日期:未提及
  • 废止时间:暂无
  • 文号:未提及
  • 关键词:人口和计划生育
  • 内容概述:实现人口与经济等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包含总则、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等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则要点
  • 立法目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 基本国策: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实行计划生育是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靠宣传教育等开展工作
  • 工作结合点: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 依法行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 领导职责: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胎儿性别鉴定相关法律规定
  •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
  • 违反本法规定,有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母婴保健法》,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医学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方可申请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妇女权益保障相关内容
  • 男女平等是的基本国策。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 坚持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等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条件
  •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河北省相关规定
  • 文件名称:《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规定》
  • 通过情况: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
  • 施行日期:2008年3月1日
  • 立法目的: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相关规定
  • 病残儿再生育医学鉴定: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技术服务和药具要求: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 目录编制与发布: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 项目审核与监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广告审查: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备注:文中提及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人口发展的平衡、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胎儿性别鉴定的严格限制是为了防止因性别偏好导致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等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公民也应遵守法律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术语解释:- 计划生育:是指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医学鉴定:指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特定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如病残儿再生育的医学鉴定。- 性别鉴定:即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判断胎儿的性别。- 人工终止妊娠:指因非医学需要,人为地选择胎儿性别并终止妊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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