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及法律 |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而制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也禁止介绍、组织孕妇实施此类行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2023.01.01施行):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等时应征得妇女本人同意,意见不一致时尊重妇女意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需符合规定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医学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方可申请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严格限制胎儿性别鉴定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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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需要情形 | -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医学上确有需要的”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的情形。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鉴定组组织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并签署出具医学诊断意见。妊娠妇女取得医学诊断意见方可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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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职责 | -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查处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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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及危害 | - 违规行为:一些摄影机构以“胎儿摄影”为名,使用超声诊断设备检查后暗示“胎儿性别”;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的终止妊娠手术;利用超声或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
- 危害:
- 性别比例失衡:导致人口结构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对未来社会的婚姻市场和劳动力结构产生深远影响。
- 伦理与社会问题:加剧“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侵害胎儿的生命权,破坏基本人权。
- 心理和家庭影响:对选择性流产的家庭和母亲造成心理创伤,长期影响家庭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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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管理规定 | - 医疗机构:禁止各科室使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及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禁止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设置禁止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不得伪造或者出具虚假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各种证明;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且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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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法律政策支持 | - 倡议:世界卫生组织(WHO)呼吁各国采取措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 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明确相关禁止规定和限制范围,同时强化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流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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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生育率观点 | 真要提高生育率,得从提高生育意愿入手,解决育儿成本高、女性就业歧视等实际问题,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堵住女性终止妊娠的路。强制生育会适得其反,引发更多社会矛盾和家庭悲剧,且从医学角度违背现代医学伦理“患者自主权”原则。一些医院为规避“性别选择性堕胎”风险搞“一刀切”,损害女性合法权益,暴露管理水平低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