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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试管百科 本文链接

类别详情
违法现象一些摄影机构以“胎儿摄影”为名,面向孕妇推出“四维、五维彩超胎儿写真”项目,使用超声诊断设备检查后,通过赠送“惊喜小礼物”暗示“胎儿性别”。两年前就有媒体报道过类似现象,相关部门也有联合执法活动,但该现象依然存在
法律规定
  • 我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目的是维护人口性别平衡,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秩序
  •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在特定医疗情况下(如预防某些遗传性疾病等),经严格审批程序后进行的,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 一些民间的所谓“看男女”行为(如通过迷信或未经科学验证的方式判断胎儿性别),也属于违法行为
  • 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严重践踏生命,摧残孕妇的身心;会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医疗行为界定胎儿性别鉴定不属于医疗行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的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行政管理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
  • 制定目的是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
  •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推广和应用
  •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不是出于预防某些遗传性疾病等特定医疗情况,单纯为了知晓胎儿性别而进行的鉴定。- 人工终止妊娠:指基于个人对胎儿性别的偏好,而非医学必要原因,选择终止妊娠的行为。- 法定生育条件: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符合生育子女的条件。- 医学鉴定:针对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等情况,由相关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的专业鉴定,以确定是否符合再生育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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