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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4 试管百科 本文链接

类别具体内容
相关法规规定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目的是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 明确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定义,即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的相关行为。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也禁止介绍、组织孕妇实施此类行为。
    •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并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查处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2023.01.01施行):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等时应征得妇女本人同意,意见不一致时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利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医学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方可申请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需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医学需要的界定及流程
  • “医学上确有需要的”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的情形。
  • 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鉴定组组织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并签署出具医学诊断意见。妊娠妇女取得医学诊断意见方可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违法违规行为及危害
  • 违法违规行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伪造或者出具虚假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各种证明;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
  • 危害: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严重践踏生命,摧残孕妇的身心;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特殊现象及问题
  • 一些孕婴摄影机构推出“胎儿写真”项目,暗中传递胎儿性别信息。
  • 部分医院为了规避“性别选择性堕胎”的风险或提高生育率,可能出现矫枉过正、“一刀切”的情况,限制甚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堕胎,损害女性合法权益,暴露医院管理水平低下。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可终止妊娠情形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伴性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基因位于性染色体上,其遗传方式与性别相关联的一类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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