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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4 试管百科 本文链接

关键信息具体内容
胎儿性别鉴定性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属于医疗行为,是违法的;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在特定医疗情况下,如预防某些遗传性疾病等,经严格审批程序后进行,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可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危害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严重践踏生命,摧残孕妇的身心;会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规定
  • 目的: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
  • 原则:实行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 管理部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 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 服务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等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术语解释: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涵盖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指导等多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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