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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4 试管百科 本文链接

类别具体内容详细说明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相关规定定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的相关行为
禁止要求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也禁止介绍、组织孕妇实施此类行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部门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执业准入和监管、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群团组织职责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妇女自身要求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规定义务
法律制定要求有关机关制定或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听取妇女联合会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生育手术需经妇女本人同意,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应征得妇女本人同意,意见不一致时尊重妇女本人意愿;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立法目的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部门职责国务院领导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和相关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法律修订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12月27日修正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立法目的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
服务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如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指导、咨询、随访,对已施行手术者提供咨询、随访等;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等临床医疗服务
胎儿性别鉴定法律依据相关法律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医学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方可申请;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现状与整治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30多年偏高,2015年仍高达113.51;为治理此问题,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联合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启动《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工作

备注:伴性遗传病是指致病基因位于性染色体上,其遗传方式与性别相关联的一类遗传病。在实际医学诊断中,对于伴性遗传病的判断需要专业的医疗团队和严格的诊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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