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百科

如何自然堕胎?什么药吃一次就滑胎?

2025-04-05 试管百科 本文链接

2019年5月,阿拉巴马州议会通过“美国最严反堕胎法案”,禁止任何阶段的堕胎,被性侵和近亲通婚怀孕也不例外。帮助堕胎的医生比较高可被判99年监禁,仅当需要挽救孕妇生命时,堕胎才得到许可。

有的人之所以反对堕胎,是因为他们认为堕胎不道德。那么,堕胎究竟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

堕胎不道德论的支持者可能会给出这样的证明:

人享有生命权(前提1)胎儿是人(前提2)胎儿享有生命权(结论1)一个人侵犯本人的权利是不道德的(前提3)母亲是人(前提4)母亲侵犯胎儿的权利也是不道德的(结论2)堕胎实质上是母亲侵犯胎儿的生命权(前提4)堕胎是不道德的(结论3)

但是,笔者认为,该证明存在疑点——前提2和前提4看似合理,实则不然。

前提2提出,胎儿是人。仔细思考一下,胎儿真的是人吗?以出生说看,胎儿不是自然人,不享有生命权。胎儿在脱离自己体内之前,既没有意思能力和也没有行为能力。而自然人具有当然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胎儿不是自然人,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既然权利不存在,侵权行为失效,附随的不道德感自然也无从说起了。

哪怕承认胎儿是自然人,胎儿享有生命权也应设置时间界限。我们将人分为物理的部分和意识的部分。在物理部分,因为胚胎细胞在不断分化,所以胎儿从一个细胞发展到具有多种组织细胞,是在逐渐变成人。正如没有人会认为实验室中的一颗胚胎体细胞会是一个个体的人,子宫里的胚胎细胞也不应视作一个人。因此,当胎儿基本具有人的物理结构后,才是物理意义上的人。在意识部分,我们能以同样的逻辑推导出,当意识基本出现时,胎儿才成为意识上的人。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当且仅当胎儿基本具备人的物理部分和经验部分后,才成为一个享有生命权的人。所以胎儿享有生命权至少应具有时间界限,在该界限之前,堕胎不负道德义务。

前提4认为,堕胎实质上是母亲侵犯胎儿的生命权。但是,这个前提存在讨论空间。首先,不论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胎儿都已然侵犯了母亲的健康权、身体权,并且可能侵犯母亲的生命权。在这一角度下,胎儿是不道德的,反对堕胎是对不道德行为的包容。而堕胎行为本身,正是母亲对自己权利的自力救济。没有充分理由能够证明,胎儿的生命权优先于母亲的自力救济。其次,从效率原则出发,成年的母亲能为社会做出贡献,而胎儿不仅暂时不能为社会做贡献,还需要前期投入。如果母亲因胎儿死亡,更会导致沉没成本。再次,从快乐原则出发,一个想要堕胎却不能堕胎的母亲必然是不快乐的,这位母亲抚养的胎儿至少很难有一个快乐的婴幼儿时期。反堕胎无疑是对快乐原则的背离。最后,当胎儿未脱离自己体内或仍不是完整的人时,胎儿就如同自己体内的一个器官。如果母亲摘取器官并不会侵犯器官的生命权,那么堕胎也不会侵犯胎儿的生命权。因此,该证明中的定义面对着质疑,稍一更改就会使论证走向相反的方向。

前提不成立,就无法得出有效的结论。基于上述讨论,我们可以得出,该证明无法支持堕胎不道德。

回到法案,我们进一步探讨堕胎的道德性和合理性之间的关系。文化相对主义者博厄斯认为,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逻辑、世界观和道德观,我们不应该用自己的一套标准来衡量其他民族的文化。阿拉巴马州宗教色彩强烈——因为基督教中同性恋要下地狱,所以坚决反对同性恋;因为基督教宣扬众人平等,所以大力支持妇女和黑人的平权运动。因此,阿拉巴马州关于堕胎的道德观,我们无法站在另一块土地上评判对错。真正重要的是,哪怕在该环境中堕胎被认为不道德,但这并不意味着堕胎不合理。休谟鸿沟指出,永远无法从科学中推出规范。堕胎的合理性不必然与道德性挂钩。即使能够有效证明堕胎不道德,也不能由此证得堕胎不合理、不合法、不应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