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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试管百科 本文链接

法规/规定名称发布时间施行时间制定依据核心内容监管部门及职责合法鉴定及终止妊娠情形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2016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介绍、组织孕妇实施相关行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职责制定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执业准入、信息管理等工作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医学诊断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12月27日次修正,2021年8月20日第二次修正有效宪法推行计划生育,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推行计划生育应依法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未明确涉及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具体合法情形相关内容
某规定(2006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相关)2006年1月17日发布,2010年12月7日修正,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修正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市、县(区)政府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职责监督管理未明确表述
某省相关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各级政府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考核;加强宣传教育;设置醒目禁止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监督管理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管理,实行指导和个人自愿结合原则,公民有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全国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未明确涉及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相关内容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相关手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职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医学需要(如怀疑胎儿可能存在与性别相关的遗传疾病等情况,经依法批准的医疗机构在特定程序下进行)

备注:

  1. 对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我国多部法规均严格禁止,目的是维护人口结构平衡和社会公平。
  2. 不同法规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会协同合作进行监督管理。
  3. 合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主要基于医学诊断需要,如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继续妊娠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健康等情况。
  4. 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会通过多种方式保障规定的执行,如设置醒目禁止标志、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等。

专业术语解释: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 人工终止妊娠:指除医学需要外,因个人对胎儿性别的偏好而进行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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