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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儿性别决定因素 | 过去很多人认为婴儿性别由女性决定,但20世纪科学家发现性别由男性染色体机制决定。人类体细胞内有46条染色体,其中23条来自父亲,23条来自母亲,只有2条性染色体决定性别,男性为XY,女性为XX。男性精原细胞减数分裂时XY染色体分开,产生两种精子;女性性染色体为XX,卵子只携带X染色体。携带Y型性染色体的精子与卵细胞结合,后代为男性;携带X型性染色体的精子与卵细胞结合,后代为女性。 |
| 试管婴儿与胎儿性别选择 | 对于做试管婴儿能否选胎儿性别,文中虽未直接阐述,但强调我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所以在非医学需要情况下,试管婴儿不能进行胎儿性别选择。 |
| 胎儿性别鉴定法律规定 |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介绍、组织孕妇实施此类行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进行监督管理。
- 《母婴保健法》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一般情况下,生孩子之前单纯去查性别是犯法的。医学需要(如怀疑胎儿可能存在与性别相关的遗传疾病等),经依法批准的医疗机构在特定程序下进行性别鉴定是合法的。非医学需要通过非法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会受到罚款、行政拘留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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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生育相关权益及限制 | - 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女性有权选择生育与否、何时生育以及生育方式,包括终止妊娠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到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对“非意愿妊娠”的处理法律留有空间。
- 限制:核心限制是禁止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即禁止利用B超等技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后基于性别偏好进行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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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相关管理制度 | - 认真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条例,设置醒目标志。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开展相关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 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B超操作人员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建立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B超检查人员要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需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且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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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 -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等开展工作。
-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应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 国务院领导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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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 | - 目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基本国策: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保护妇女特殊权益。
- 工作机制:坚持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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