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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试管百科 本文链接

类别具体内容
规定名称及施行时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于2016年3月28日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业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立法目的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维护人口的健康发展
禁止行为1.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2.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3.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民间通过迷信或未经科学验证的方式判断胎儿性别也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定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允许情形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经市(地)以上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确认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情况(如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等)
部门职责1.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2.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4.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 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7. 省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技术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等
其他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规定,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2. 医学技术人员、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技术的管理制度,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要求,应予拒绝

术语解释: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特定医学情况外,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特定医学情况主要是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比如某些遗传性疾病只在特定性别中遗传,为了预防此类疾病而进行的性别鉴定和必要时的终止妊娠。
  • 伴性遗传病:是指基因位于性染色体上,其遗传方式与性别相关联的一类遗传病。例如红绿色盲、血友病等,这些疾病在男性和女性中的发病概率和表现可能不同。
  • 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在胎儿性别鉴定相关情境中,如果未取得合法资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医疗操作,就属于非法行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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