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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试管百科 本文链接

法律规范具体条款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人口众多,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应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及相关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及相关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关于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应征得妇女本人同意,意见不一致时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单位和机关应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结果,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四十一条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性骚扰相关进一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条等规定,完善性骚扰的预防、处置机制。
行为类型合法性判定原因法律后果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法为维护人口性别平衡,保障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此类鉴定将面临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等。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合法(需符合条件)在特定医疗情况下,如预防某些遗传性疾病等,经严格审批程序后进行,且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民间“看男女”行为违法通过迷信或未经科学验证的方式判断胎儿性别属于违法行为。-
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法此类行为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导致男女比例失调,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没有基于预防遗传性疾病等特定医疗需求,单纯为了知晓胎儿性别而进行的鉴定。- 的人工终止妊娠:指因胎儿性别不符合意愿而进行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在特定医疗情况下,如预防某些遗传性疾病等,经严格审批程序后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备注:我国法律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有严格规定,其目的是维护人口性别平衡、保障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对于性骚扰等涉及妇女权益的问题,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和维权途径。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个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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