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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试管百科 本文链接

法规名称发布时间施行时间制定依据核心规定监管部门及职责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2016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1.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2.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1.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监督管理;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并组织、协调查处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等;3.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12月27日次修正,2021年8月20日第二次修正-宪法1.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2. 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某省关于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规定---1. 禁止使用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等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但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除外;2. 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1. 各级人民政府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某市关于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的规定2006年1月17日发布,2010年12月7日次修正,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修正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1.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考核;2.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对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行为类型合法性判定原因法律后果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法为避免因性别偏好而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选择性生育等,维护人口结构的平衡和社会的公平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法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严重践踏生命,摧残孕妇的身心;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经依法批准的医疗机构在特定程序下进行)合法比如怀疑胎儿可能存在与性别相关的遗传疾病等情况,出于医疗必要-
观点理由阐述
不能简单粗暴地堵住女性终止妊娠的路来提高生育率1. 强制生育会适得其反,引发更多社会矛盾和家庭悲剧;2. 从医学角度,强制女性违背意愿生育不人道,现代医学伦理强调“患者自主权”,尊重女性的生育意愿是基本原则;3. 一些医院为规避“性别选择性堕胎”风险搞“一刀切”,损害了女性合法权益,暴露医院管理水平低下

解释说明: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 计划生育: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的一项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等。
  • 性别选择性堕胎:即根据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这是被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会对人口性别结构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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