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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 试管百科 本文链接

法规/案例/规定主要内容实施主体相关要求背景/目的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1. 明确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定义。2.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及介绍、组织孕妇实施相关行为。3. 建立部门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4.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管、执业准入、信息管理等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 制定相关管理制度。2. 监管查处工作。3. 宣传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4. 准确采集新生儿信息。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和人口均衡发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1. 为使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制定规定。2. 县级以上多部门按职责监督管理。3.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相关行为,未经批准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相关手术。4. 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级批准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1. 各部门按职责实施监督管理。2.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
贺某某诉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案抽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法律法规禁止,当取证困难时,可通过指认人员、缴费方式、结果一致性等形成证据链认定违法主体和事实,卫生管理部门应进行行政处罚。卫生管理部门对违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2. 对不同情况医师提出医学意见,男女双方应按意见处理。3. 接受检查人员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鉴定。4. 结婚登记需持相关证明。5. 省级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医疗保健机构、医师、男女双方、省级政府1. 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检查证明。2. 医师提出医学意见。3. 男女双方按意见处理。4. 接受检查人员可申请鉴定。5. 省级政府制定相关办法和标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生育病残儿再生育规定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向县级申请初审,市级组织鉴定,对结果有异议可向省级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两部门制定。县级、设区的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1. 县级初审。2. 市级组织鉴定。3. 省级组织再鉴定。规范生育病残儿家庭再生育的医学鉴定程序。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规定1. 提供的服务和药具应安全有效,符合标准。2. 国务院编制发布目录指导推广应用。3. 开展项目需审核批准并接受监督管理。4. 计划生育技术广告内容需经省级审查同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项目机构、发布广告单位1. 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和药具。2. 国务院编制发布目录。3. 项目经审核批准并接受监督。4. 广告内容经省级审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管理,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妇女权益保障相关规定1.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2. 建立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3. 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权益。4.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发展纲要和规划。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1. 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2. 建立工作机制。3. 各组织和个人保障妇女权益。4.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相关纲要和规划。保障妇女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除非医学诊断需要,夫妻不得因胎儿性别选择终止妊娠,未经批准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相关手术。夫妻、机构和个人1. 夫妻遵守规定。2. 机构和个人需经批准开展手术。维护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1. 为实现人口协调发展制定本法。2.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3. 工作应与妇女发展相结合。4. 政府依法行政,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受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1. 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2. 工作与妇女发展结合。3. 政府依法行政。4.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某市关于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1. 孕14周以上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无需办理介绍信手续。2. 任何阶段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3. 手术机构术前登记查验信息,告知法规和风险,让受术者签署承诺书并存档。4. 医疗卫生机构制作医学文书,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机构1. 按规定办理手术手续。2. 遵守禁止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规定。3. 手术机构做好登记、告知、签署和存档工作。4. 医疗卫生机构制作文书,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情况1.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原规定部分条款不适应工作需要。2. 修订经历草拟、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四个阶段。3. 征求多部门和社会意见后形成,经相关部门同意公布施行。4. 规定共25条,确立部门协作机制等制度。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 启动修订工作。2. 按程序征求意见和修订。3. 部门协作执行规定。加大整治“两非”行为力度,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两非”行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在公民知情选择的基础上,提供的与生殖健康相关的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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