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胎儿性别鉴定性质 | 不属于医疗行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是违法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 相关法律规定 |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医学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方可申请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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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危害 | 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严重践踏生命,摧残孕妇的身心;会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点 | - 立法目的: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 基本国策: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工作
- 工作结合: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 执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 部门职责: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
- 协助主体: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奖励: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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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要点 | -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
-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 原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 部门职责: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 服务网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药具
- 技术服务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技术指导、咨询包括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指导咨询随访、对已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咨询随访。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等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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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医学检查相关 | - 检查内容: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医学意见: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暂缓结婚;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 异议处理: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 结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 地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合理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给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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