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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试管百科 本文链接

法规/文件名称发布主体发布时间施行时间主要内容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3月28日2016年5月1日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和人口均衡发展而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禁止单位或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此类行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协作和联动执法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管、准入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12月27日次修正,2021年8月20日第二次修正-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等,还对人口发展规划、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须符合规定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行为主体禁止行为允许情形相关要求
单位和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伪造或者出具虚假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各种证明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妇女取得医学诊断意见方可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医学上确有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设置禁止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买终止妊娠药品应向供药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应有真实、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部门职责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法律依据具体规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定义;禁止相关行为;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控人口的综合措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原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的条件和许可;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违法后果影响
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严重践踏生命,摧残孕妇的身心;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组织、介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行为,带来与上述类似的不良社会影响
伪造或者出具虚假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需要的各种证明可能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孕妇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危害孕妇健康;破坏医疗管理秩序

术语解释:-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伴性遗传病:是指由于基因位于性染色体上,其遗传方式与性别相关联的一类遗传病。-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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