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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试管百科 本文链接

类别详情
传统思想及现状在中国传统理念中,存在重男轻女思想,如今该思想依然存在,导致有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情况发生。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条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妇女权益保障
  •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 坚持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依法保障妇女权益,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条件。
  •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全面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危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会催生大量非法人工终止妊娠,严重践踏生命,摧残孕妇身心;会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妨害人口良性发展,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生育病残儿再生育鉴定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
  •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意见反馈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相关规定提意见:1. 登陆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网站(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2. 登陆卫生计生委网站(网址: - ),电子邮件:weisheng@chinalaw.gov.cn;4.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卫生计生委法制司,邮编100191。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日。
文件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订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 - 12 - 06发布,点击量2082。
  • 【2023年第四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点击量1247。
  • 《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11月29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注:文中涉及到的法规和政策是为了维护人口结构平衡、保障妇女权益和规范计划生育相关工作。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及相关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术语解释: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不是基于医学上判断胎儿是否患有某些与性别相关的遗传性疾病等必要原因,而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 的人工终止妊娠:指根据胎儿的性别,非因医学必要而选择终止妊娠的行为。
  • 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手术。
  • 医学鉴定:在生育病残儿再生育等情况中,由专业医学专家对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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