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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 试管百科 本文链接

类别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基本信息通过时间: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修正情况: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的: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基本国策: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实行计划生育是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工作
工作结合: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执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领导职责: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相关性质: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违法的行为,不属于医疗行为
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之外,均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托育机构违规处理违规情况: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处理措施: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未提及具体处理)
婚前医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
医学意见: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异议处理: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制度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目的: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原则:实行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管理部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服务内容: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技术指导、咨询包括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等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地方条例以某省为例,实行计划生育是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开展工作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等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团体等协助开展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行政,对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组织调查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医疗保健机构职责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备注:1.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实施细则上的差异,实际执行以当地规定为准。2. 文中提及的托育机构违规情节严重时的处理未明确,需关注后续相关法规补充。3. 关于婚前医学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术语解释:1.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立法等手段,对人口的生育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2. 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3.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手段,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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