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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征求意见稿相关 | 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趋向平衡,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组织介绍或者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违规者处罚:对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处理;对医疗保健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相关行为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集体审核,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由鉴定机构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
| 胎儿性别鉴定性质 | 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属于医疗行为,是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法律法规规定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外,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
| 法律条文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则 | 目的是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工作。开展工作应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国务院领导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工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对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 妇女权益保障相关 |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权益,保护妇女特殊权益。坚持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行使权利提供条件。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河北省相关规定 |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规定》于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相关 |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一级组织的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安全、有效,符合规定质量技术标准。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推广和应用。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合作项目,需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
| 法律文件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订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公布。 |
术语解释: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并非基于医学上对胎儿健康状况判断等必要原因,而单纯为了解胎儿性别的鉴定行为。
- 人工终止妊娠:指基于个人对胎儿性别的偏好,而非医学原因选择终止妊娠的行为。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为实现计划生育目的,向公民提供的与生育、节育等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 药具:指用于计划生育的药物和器具,如避孕药、避孕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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