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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试管百科 本文链接

法律名称颁布及修正情况总则要点分则主要内容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2.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工作。
3. 工作应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4.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5. 国务院领导全国工作,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工作。
6.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部门负责本区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7.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8. 对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1.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
2. 生育调节
3. 奖励与社会保障
4. 计划生育服务
5. 法律责任
6. 附则
违反本法规定,有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11月29日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相关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本法规定,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1. 为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2. 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遵守本条例。
3. 实行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保障公民获得适宜服务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4.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工作,国务院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工作。
5. 服务网络由相关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药具。
1. 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2. 技术指导、咨询包括生殖健康科普宣传等内容。
3.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服务的机构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等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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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规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医学诊断胎儿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方可申请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须符合规定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某市关于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意见》的通知--1.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孕14周以上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不再需要办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介绍信》手续。
2. 妇女怀孕后的任何阶段,都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的人工终止妊娠。
3. 实施手术的机构应在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手术风险,让妊娠妇女及配偶(或监护人)签署《人工终止妊娠诚信承诺书》,并将其与手术病志一并存档备查。
4. 各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制作医学文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文书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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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解释:

  • 计划生育:是指对人们的生育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指不是基于医学上对胎儿健康状况判断等必要需求,而单纯为了解胎儿性别的鉴定行为。
  • 的人工终止妊娠:指因对胎儿性别有偏好,而采取人工手段终止妊娠的行为。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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